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02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盛荣
被执行人:周中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米芾路保税物流中心综合大楼902室A99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盛荣、周中、***、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长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鄂长信证字第107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荣、周中、***、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1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