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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484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志,湖北法正大(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盛菊芳。
第三人:湖北如日中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建设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如日中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温 继 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晗书记员汪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