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金瑞高压环件有限公司

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与山西省定襄金瑞高压环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1024民初421号
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延安路南68号。
法定代表人:***,系厂长。
被告:山西省定襄金瑞高压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晋昌镇南西力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为与被告山西省定襄金瑞高压环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