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9430号
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普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春天,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14元,由原告四川雷士照明器材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