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764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虎,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52号3幢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0964N。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晓艳
书 记 员 张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