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沙红林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52号3幢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0964N。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被执行人:四川金沙红林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田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5577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刘欣,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4318号,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沙红林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本金116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7月8日的利息为238430元,从2020年7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90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月30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沙红林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云华

审 判 员 牟冬勤

审 判 员 邓以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百杰

书 记 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