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502执3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096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502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工资58363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J**号长安牌小汽车;川L**号雪佛兰小汽车两辆,本院已分别委托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相应的商业型保险,扣划成功后再进行分配,在于2023年8月10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的财产进行查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向我院反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作出(2024)川1502司惩15号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3000元。 五、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发送终本约谈告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执行悬赏,申请人表示不申请,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终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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