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502执1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096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汉族,住福建省惠安。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川1502民初2018号判决书,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4150元;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14241元;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51元;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3)川1502执1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3年9月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C8XX**别克牌汽车一辆、***名下闽C0XX**起亚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诉车辆,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3年9月6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3年1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惠安县人民法院对***、***的财产进行查询,惠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向我院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3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罚款4000元。 五、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终本约谈告知书及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同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合议庭审查合议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终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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