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民初4584号
原告:伊宁市金君板材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哈尔墩乡巴依库勒村4组。
经营者:张建君,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珍,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9号地中国西部建材城B2-B7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东(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伊宁市金君板材加工厂与被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伊宁市金君板材加工厂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我院诉前调解,被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欠付款项支付完毕,现原告伊宁市金君板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金君板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宁市金君板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陈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郑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