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2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9号地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B2-B7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45岁,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区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