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9号地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B2-B7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第三人:***,男,1989年4月10日生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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