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9号地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B2-B7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第三人:***,男,1989年4月10日生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