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04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9号地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B2-B7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广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由其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是发包方伊犁荣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润置业”)向其支付后,再由其向申请人**支付。但荣润置业一直未支付该笔工程款,所以宏运广盛没有向**支付的义务。 经查,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对**与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22)新4004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与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并履行约定的义务。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同意由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工程款直接向原告**支付,是**对宏运广盛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认可,债权人**亦未表示反对,宏运广盛应当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宏运广盛与案外人荣润置业之间的法律纠纷,亦可通过另诉解决,宏运广盛以案外人荣润置业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履行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提阿布扎别克 审判员 吕       婷 审判员 孙   振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