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北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区9号西部国际建筑城B2-B7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广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04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宏运广盛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宏运广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与宏运广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建隆租赁站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宏运广盛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4执37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婷 审判员 庞    晓    燕 审判员 孙    振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别克***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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