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4民初511号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西部国际建材城B2-B7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斯市工业园区***副产品收购有限公司3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振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合加麻勒吐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