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1659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南楼50号(经营场所:坛西大道东侧、山利村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扬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明珠小区二区四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杨璐遥。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2年3月24日。
待裁事项: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为1607.5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