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1056号
原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93422841
法定代表人:杨璐遥,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启刚、杨浚珑,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代理。
被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1,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某,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1、林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在本案庭审结束等待判决过程中,双方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原告涉案欠款170000元,原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1、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撤回对被告**、**1、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云南鼎曜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美芬
人民陪审员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