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艺名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博艺名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8181号
申请人:四川博艺名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佩。
申请人四川博艺名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博艺名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号X楼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XXX元;2.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XX元;以上保全总限额为XXX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博艺名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号X楼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保全限额XX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保全限额XX元。
以上保全总限额为X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