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日安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美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425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美日安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美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876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1325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美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蔡凤余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对被执行人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景财务管理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美日安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 展
执行员 李祥玉
执行员 王可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