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45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渡发电厂远控大楼裙楼五层13—16。
法定代表人:彭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强,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梅,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红花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袁孟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燕,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庭通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昌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红花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3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发现,远庭通信公司与***于2019年7月15日就案涉工程价款签订了《债务清偿确认书》,该《债务清偿确认书》上载明“2019年7月4日,乙方(远庭通信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3民终3036号)判决,该判决书判决由乙方在收到该判决30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10858.38元”,双方约定远庭通信公司2019年7月26日前支付***780958.38元。***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收条》表示已收到远庭通信公司支付的2019黔03民终3036号即本案二审判决的工程款,远庭通信公司并未书面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据此,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陈卫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潇
书记员董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