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22145121U,住所地:贵州省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V组团5号楼2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115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26253.53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