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6622号
原告:***(李星霖),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城V组团5号楼2单元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22145121U。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杰
书记员封舟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