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43号之一
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平青路东侧(宁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左连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新中医院东南小区腾飞家园鸿泰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史金和,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