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43号
申请人: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平青路东侧(宁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左连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毛庄镇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史金和,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金和银行存款人民币516725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金和银行存款人民币516725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4元,由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