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6998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