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4民初67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新区。
被告:***,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宝日希勒项目部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都 兰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