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40118012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大雁矿区雁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43971N,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原告***诉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