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40118012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大雁矿区雁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43971N,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原告***诉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