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1544号
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全民创业基地内东至富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区长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文元,男,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