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2159号
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7日内交费,原告未按期交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