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民初5840号
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贺兰县全民创业基地内东至富兴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玉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谦,系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系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20号街坊*****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8元,减半收取14939元,由原告宁夏普利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