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615号之五
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自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80×××81存款13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