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海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3772号
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闫各庄镇中心社区商贸楼F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063363095U。
法定代表人:郑自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兵,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唐山海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前北街以北海保路以东(唐山键城康利石材有限公司3号办公楼301号)((经营地:海滨街以北海富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969PYXB。
法定代表人:王洪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园,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区。
第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
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海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67元,由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