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424号
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自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兵,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玲,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