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自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2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729136.14元并承担诉讼费7918.5元和执行费9691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2021)鲁1422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