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科络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13908号
原告:宁夏科络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1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娟,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东侧香山秀府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科络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原告,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科络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