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02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88241810H。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
被执行人: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54608468X。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浩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631万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9396万元,执行费4184元已缴纳。双方于2020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宁050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治超
审判员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娟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