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创业园A区26号。
法定代表人:严晓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600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国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