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创业园A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君,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4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4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征
审判员  李云生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何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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