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创业园A区2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54173624C。
法定代表人:严晓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君,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381民初303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万元,负担案件申请费1400元。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华
审判员  邓胜吉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