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4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门县荣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东路兴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学喜,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易门县荣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门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门市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判决错误。一审将被上诉人交付的勘察报告认定为涉诉工程已竣工验收错误,涉诉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不存在竣工验收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勘察成果经审核合格后,被上诉人提交最终报告,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至80%,余款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拨付,现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至80%,余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故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另,涉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及最终竣工验收时需要勘察单位配合签章,故本案所涉工程款不应支付。
昆明勘察设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尾款,现涉诉工程勘察部分已完工并验收,上诉人应支付勘察费。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最终验收时需要其公司签章,签章仅是配合义务,并不能成为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其公司仅负责勘察部分工程,不能将本案扩大到整个工程的验收,且上诉人已明确涉诉工程至今未开工,开工时间不明确,如果认定整个工程验收合格才支付尾款将导致其公司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易门市政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款项62361.60元,并承担以62361.6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发包人(易门市政公司)通过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在2016年12月27日为易门县武易高速入城辅道项目选取工程勘察中介服务机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选(2017年4月27日变更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7年1月3日,发包人易门市政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勘察人昆明勘察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勘察范围项目名称:易门县武易高速入城辅道项目;工程建设地点:易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东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程规范及满足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第二条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提交工程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设计单位提交技术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第三条乙方按下述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供勘察成果: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报告书,纸质版陆份、电子版壹份;实际工期按开工通知书发出之日(乙方收到开工通知书)起30个工作日提交勘察成果。第四条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合同价款:本项目通过云南省中介超市,中选金额为综合单价120元/米;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和中标价结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要求的正式发票;拨付办法:收到开工通知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5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用作项目工程进场设备搬迁及施工材料费等;勘察成果经审核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报告,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五日内拨付20%余款。第五条双方责任甲方责任:勘察过程中甲方做出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工程完工后,在15天内负责组织勘察及成果验收,作为工程勘察费用的结算依据。乙方责任:乙方应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等。合同签订后,根据易门市政公司的开工通知,昆明勘察设计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到易门县武易高速入城辅道市政道路岩土工程详细勘察现场进行野外工作,至2017年4月30日易门县武易高速入城辅道市政道路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工作结束,地勘工程量为2598.4米。2017年5月2日,双方对此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勘察费为311808元。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将勘察成果资料图纸等提供给易门市政公司,2017年7月28日,易门市政公司对收到昆明勘验设计公司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图纸等进行确认。2017年5月19日,易门市政公司向昆明勘察设计公司支付入城辅道项目工程勘察费55000元。2017年9月21日,易门市政公司向昆明勘察设计公司支付勘察费194446.40元。2018年11月20日,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委托律师张瑾、杜远鑫向易门市政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欠款。2018年12月14日,易门市政公司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函复称,目前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所以按合同约定余款暂不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昆明勘察设计公司与易门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工程尾款支付问题,合同约定综合单价120元/米,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开工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5000元工程预付款,勘察成果经审核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报告,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80%,工程竣工验收五日内拨付20%余款;从昆明勘察设计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汇总签证表、关于易门县武易高速入城辅道市政道路岩土工程详细勘察钻探工作量增加的说明、勘察设计资料图纸发出通知单来看,勘察成果已经易门市政公司审核合格,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向易门市政公司提交最终报告,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311808元,扣除已支付的249446.40元,易门市政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五日内拨付20%余款62361.60元。因此,昆明勘察设计公司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变更后债权债务的承继者,请求易门市政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2361.60元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昆明勘察设计公司请求支付利息,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作约定,且易门市政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明确拒付尚欠工程款,一审以昆明勘察设计公司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易门县荣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62361.60元;并以6236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易门市政公司应否向昆明勘察设计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经审查,昆明勘察设计公司与易门市政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勘察成果经审核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报告,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五日内拨付20%余款。现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理解存在争议,昆明勘察设计公司主张“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勘察工程竣工验收,易门市政公司则抗辩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整个入城辅道工程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之规定,结合合同前后文及行业习惯,应确认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为入城辅道工程竣工验收,并非仅指勘察工程竣工验收。现涉诉工程未竣工验收,昆明勘察设计公司要求易门市政公司支付尾款20%的请求与双方约定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易门市政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易门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判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龙飞
审判员 吴佳黛
审判员 段 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