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5346号
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盈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女,银川市看守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