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4984号
原告:***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