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被告蒋来保、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01民初21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昌吉市。
被告: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昌吉市北京北路251号。
原告***诉被告蒋来保、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