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2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2301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主文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市人社监理字(2024)5-第051号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1、昌吉市XXX号(产权证号:昌市房XXX);2、昌吉市XXX号(产权证号:昌市房XXX);3、昌吉市XXX号(产权证号:昌市房XXX);4、昌吉市XXX号(产权证号:昌市房XXX);5、昌吉市XXX层{产权证号:新(2018)昌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扣留被执行人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昌吉市庭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40804元,扣留期限:一年,自2025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4、查明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车辆管理中心、证券部门、保险机构、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3882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13882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