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

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海执字第1100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东路11-5号(4-1-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8月1月出生。
被执行人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蓝天和盛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与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网络银行、工商登记、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进行信用惩戒,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晓
代理审判员杨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毕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