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监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经理。
被执行人: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8。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在执行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认为海淀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梓程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