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

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执监1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在执行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1100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认为海淀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海淀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大地公司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7日,海淀法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七万一千四百八十六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七万一千四百八十六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大地公司、华永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5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二、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十八万○八百四十六元;三、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十八万○八百四十六元为基数,自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015年6月23日,海淀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华永公司持有的华永酒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2019年12月19日,海淀法院作出(2019)经0108民初28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华永酒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大地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华永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驳回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栗俊海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乔晓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