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

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6106号
原告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大地公司)与被告华永海外(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海外公司)、李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大地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于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与被告华永海外公司、李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术,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应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沈阳大地公司主张追加李勇、***为被执行人,但现有证据显示李勇等在设立公司时已经履行了首期出资义务,在第二期出资期限届满前,李勇等转让其未出资部分的股权,且受让方华永投资公司承担并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因此,李勇等股东已经履行了对华永海外公司的出资义务。故沈阳大地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仅仅曾经担任华永海外公司监事,沈阳大地公司申请追加其被执行人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4年12月17日,本院做出(2011)海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就沈阳大地公司诉华永海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华永海外公司向沈阳大地公司支付款项7148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做出(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华永海外公司向沈阳大地公司支付货款180846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沈阳大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做出(2015)海执字第11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沈阳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李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做出(2018)京0108执异27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沈阳大地公司提出的追加李勇、***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另查,华永海外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李勇、韩相山于2006年9月4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李勇认缴货币出资540万元,设立时缴付270万元,2008年8月31日缴付270万元;韩相山认缴货币出资60万元,设立时缴付30万元,2008年8月31日缴付30万元。根据北京天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9月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李勇、韩相山首期出资全部已经实缴到位。2008年1月29日,李勇、韩相山分别与华永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投资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将二人未缴出资全部转让给华永投资公司。同日,华永海外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华永投资公司为公司股东,并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华永投资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缴付李勇、韩相山第二笔应缴出资共计300万元。2015年4月20日,华永海外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由李勇变更为张清顺,并办理变更登记。2016年11月21日,李勇、华永投资公司分别与易视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李勇股权270万元、华永投资公司股权300万元转让给易视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同日,华永海外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新增易视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原股东李勇、华永投资公司退出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再查,***原为华永海外公司监事。2018年1月2日,华永海外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监事职务。 庭审中,沈阳大地公司明确,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9条,以李勇抽逃资金、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为由,主张追加李勇为被执行人;并以***系华永海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主张追加***为被执行人。三被告对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 另华永海外公司提交刑事判决书,主张以所持针对案外人韩相山的债权偿还沈阳大地公司债务。沈阳大地公司不予认可。
驳回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沈阳大地喷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姝雅 人民陪审员  高秀明 人民陪审员  唐福来
书 记 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