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汾阳市供电公司、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82民初8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汾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城内英雄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冰,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大世界花园6幢12层12C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永姬,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克明。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汾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汾阳供电)、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兴华公司)、许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7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满兴华公司承包了被告汾阳供电位于汾阳市演武镇“110V白石站10KV送出工程”,2016年9月被告满兴华公司又把该工程交由被告许克明承包,2016年9月12日被告许克明用被告满兴华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协议》(《劳务分包协议》),工程发包方(甲方)由被告许克明签字,但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施工协议》把其中的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由原告承包,协议主要约定:1、工程地点为汾阳演武镇,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施工内容主要为泥杆坑的开挖等。2、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按照合同价的30%支付,此后按照工程进度逐步支付,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支付。3、质量及验收标准为达到业主工程的验收标准,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后验收后一年,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带领工队按照协议的要求进行施工,除了协议约定的工程外,原告还完成了被告许克明提出的协议外的工程工作,到2018年4月底全部施工完毕,被告满兴华公司进行了验收并把竣工工程交付了被告汾阳供电投入使用。但协议约定的工程款10万元及原告施工的协议外的工程款47080元被告许克明并没有给付,原告多次要求给付,仍未给付,故诉之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石变电站工程110KV变电站10KV送出工程发包方是是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供电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汾阳市供电公司,满兴华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分包合同,被告许克明为孙大清在该项目部任项目经理,实际的工程承包人是孙大清,故以上三被告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庆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璇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