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130号
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褚暨市牌头镇杨傅村。
法定代表人:边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颜,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 041 796.9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出具(2022)京0106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 041 796.94元的财产。现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梦璇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