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初10号
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3-1幢(彩南)。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杨傅村。
法定代表人:边宇,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洪  彪
审 判 员      闫旭
人民陪审员      朱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雷苑媛
书 记 员      张昱